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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五条禁令
编辑: 吕梁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09-04-22

公安部五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的,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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