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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十条规定
编辑:     发布时间: 2009-04-27

 

全市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辞职:

    一、对重大敌情、社情、政情不能及时掌握、上报,给社会政治稳定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对警情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由于工作不力、管理不严,致使单位发生枪支丢失、被盗或其它危害严重案件的。

四、因工作失职、渎职一年内辖区发生三次重大涉爆案件或一次特大涉爆案件的;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10)或一年内发生三次每次死亡5人以上(5)特大交通事故的。

    五、组织打击犯罪不力造成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的,辖区内治安长期混乱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对发生的杀人、抢劫、劫持、绑架、爆炸、伤害、强奸、放火等八类系列案件久侦未破,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下属连续或者多次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不力,造成用人失策、失误,影响恶劣的。

七、连续两年执法质量考评不达标或行风评议在当地被评为倒数第一或全市年度工作考核排名最后的,市局所属各部门综合考核在省厅或市局排名连续两年最后的。

八、一年内被中央级主流媒体负面曝光—次的,被省级主流媒体负面曝光两次的,被市级主流媒体负面曝光三次的,被市级以上部门明查暗访、电话查岗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在岗的。

九、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看守所发生牢头狱霸打死其他在押人员或者在押人员集体脱逃的,看守所连续三年未达标的。

    十、因执法不公、不当、不作为、徇私枉法、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连续赴省、进京上访案件的,或由于久拖不决致使涉法上访人员赴省、进京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本规定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县(市、区)公安局局长、政委、副局长、副政委,交警大队长、教导员,市局机关所属部、委、支队、科室的“一把手”和政委以上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向本单位的干部管理部门或当地党委、政府提交辞职申请书,经本单位党委或当地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依照干部任免的有关程序办理。对应当主动提出辞职而本人不提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本单位党委或上一级公安机关党委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建议责令辞职或免除其职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责令其引咎辞职外,应受党纪、政纪或其它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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