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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准旷工、值班脱岗或在岗不负责任。
二、不准公安民警单独办案或协勤人员单独执法执勤。
三、不准在接处警中不执行出警指令或推诿扯皮。
四、不准在警务活动中循私舞弊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
五、不准在办理案件中违规扣押财物,不移送、不返还、不上缴或擅自占用与变相使用扣押财物。
六、不准插手经济纠纷、非法办案、非法拘禁、刑讯逼供。
七、不准给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
八、不准罚款不开票、多收少开或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九、不准参加邪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
十、不准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和省公安厅“六条纪律”。
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警衔,直至辞退;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在职民警、职工和协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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