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吕梁警讯新闻中心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警界风采便民办事常识警方提醒
  当前位置: 公安小知识
 
警务督察
编辑: 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09-06-02

    一、警务督察工作职责

  警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它情况。

  二、警务督察队职权

  (一)对发现公安民警有违纪行为的,情节轻微、认识较好、有整改态度的,现场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接受调查,对涉及的物品予以暂扣。
  (二)对发现公安民警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实行脱岗集训,进行警诫教育。
  (三)对严重违纪或违纪不服督察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安民警,实行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或作出行政处分建议。
  (四)对发现单位违纪问题较突出的,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报,必要时在本辖区范围内通报。
  (五)警务督察队在依法履行职务、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扣押或收缴被督察人员的证件、警用标志、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武器、警械等。对扣押或收缴的物品必须填写《公安督察现场扣留(收缴)凭证》和《公安督察扣留(收缴)物品清单》,被督察人员和督察人员应当签字。处理结束时,对暂扣或收缴的物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警务督察队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民警违反纪律,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取消警衔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警务督察队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民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警务督察队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遇有公民非法携带、使用武器和警械或者非法使用警用车辆、警用标志、证件和穿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的,应当场予以收缴,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九)支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保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三、督察人员工作纪律及监督机制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的各项纪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接受监督,不得滥用和超越职权。
  (三)严格执法,文明执勤,清正廉洁,不徇私情。
  (四)热情服务,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五)警容严整,着装规范,举止端庄。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时,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公民和人民警察的监督,公民或者人民警察发现督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检举和控告。

  四、受理检举控告、投诉的范围及处理规定

  1.深圳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群众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受理范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2.110报警服务台对投诉应当视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1)对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同时通知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 
    (2)对既往发生的公安机关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信访、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同时视具体情况移交本级纪检、监察、信访、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110报警服务台移交的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3)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投诉或者信访问题,交由原受理部门处理。 
    (4)外地公安机关的民警或者其他无隶属关系的公安机关的民警在当地被投诉的,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再移送被投诉人的所属单位处理。 
    (5)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投诉,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并作出必要的解释。   

相关链接:---------------------------------------------------------------------------------------------------------------------------
—纪检监察—
—听证程序—
— 人民警察的义务 —
— 公安消防行政处罚 —
         主办:吕梁市公安局 
技术支持:吕梁市政府办公厅网络中心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