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教养执法依据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二、劳教期限:一至三年。
三、审批机关: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委托公安机关审批,具体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
四、复议机关: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或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向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的,受该委员会委托,由省公安厅办理,具体由省公安厅法制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