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听证范围
1、责令停产停业的;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3、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组织听证的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有听证权后3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或办案单位提出; 2、公安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调查人员、当事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可申请证人到会作证。证人不能到会作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可提交证人的书面证言,书面证言应当场宣读; 7、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和质证; 8、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9、全部听证工作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0日内结束。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听证所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当事人不承担公安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