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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
编辑:     发布时间: 2009-06-02

    一、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法律、纪律责任

  《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
  第48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22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49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32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31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33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34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35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举报和控告

  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全省各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者控告,也可以向各级公安机关聘请的警务廉政监督员反映。
  1、举报和控告的管辖
  各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对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控告实行分级管辖、归口办理。对举报、控告本机关正、副职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管辖。对举报、控告本机关或者本机关正、副职人员的,由该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管辖。
  2、举报和控告的办理、答复
  对不属于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和控告,应转交相应的部门受理,或向来访人解释清楚并告知受理的部门。对内容不清、对象不明、没有具体事实和其他无法办理的匿名的举报和控告,经主管领导同意,可不予受理。承办举报和控告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受理的举报和控告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对署真实姓名的举报和控告,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给予结论性的书面或口头答复,告知处理情况。对匿名举报和控告,可视情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对警务廉政监督员转办的举报和控告,应在一个月内办结并回报结果。
  3、省公安厅纪委、监察处管辖的举报和控告
  省公安厅正、副职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地级市公安局正、副职人员;省厅警务廉政监督员转来的举报和控告;上级机关、领导批示查办的举报和控告。
  4、省公安厅纪委、监察处接受举报和控告的方式
  当面接访:对当面举报、控告的,指派专人接谈并制作笔录。来访人签名、随访提交的书面材料以及联络办法附在笔录的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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