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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安机关队伍建设,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促进全市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模范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是市公安局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党政机关有关部门,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及新闻工作者中聘请的,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热爱和关注公安工作,关心公安队伍建设;
(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岁以内。
第四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履行职责、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实施监督;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反映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议。
第五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职权:
(一)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有关情况、规定;
(二)参加公安机关召开的有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会议、活动,听取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通报;
(三)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建议、意见等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参加公安局组织的对各县(市、区)公安局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的视察活动;
(五)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部门和公安民警予以协助、配合。
第六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纪律
政风行风监督员要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执勤进行现场监督时,需出示特邀监督员证件。
政风行风监督员在工作中不得索要和接受参评单位馈赠的礼品、财物;不得接受参评部门安排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得以虚假事例作为评议政风行风的依据:不得以监督员的身份以权谋私。
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三年。期间,对不能正确行使监督职权或因故不能行使监督职权的应予解聘。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应积极协助、配合、支持政风行风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行使监督职权,认真听取意见、建议,答复询问,及时办理反映、转递的事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对阻挠特邀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和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行使监督职权,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特邀监督员的,要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吕梁市公安局政风行风领导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