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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民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推进我市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在全市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期间,向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举报违反有关警车和涉案车辆管理规定,应予以处理,经核查属实,对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奖励的对象是通过电话、信件、短信、网络等方式或直接到吕梁市公安局举报在我市范围内警用车辆或涉案车辆存在的违规问题,后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举报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违规问题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以酌情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标准的,经报吕梁市公安局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确定奖励的对象,并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确定奖金数额,奖金一般为200元至800元。
第六条 奖励的审批程序为:
(一)受理:举报人提供举报线索后,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人员应当立即填写《公民举报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登记表》(见附表1),详细记录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的牌号以及违规内容。
(二)审批: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标准的,由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审核并填写《公民举报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奖励审批表》(见附表2),报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领导组组长审批。
(三)发放:经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组长审批后,由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派专人将奖金发放给举报人,同时由举报人出具收条。
第七条奖励经费由吕梁市公安局行政装备处安排解决。
第八条 公民对以下违规问题的举报,经吕梁市公安局警车和涉案车辆专项治理办公室核查属实后,视情予以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一)公安机关警车方面
1、 使用的警车属于走私的,被盗抢的,非法扣留、扣押的,借用外单位或私人的,应当报废、拼(组)装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2、 挪用、套用、使用伪造、变造的警车牌证的;
3、 转借警车、牌证的;
4、 警车未依法进行登记或者牌证不全的;
5、 擅自喷涂警车外观制式或者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6、 酒后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警车的;
7、 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警车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灯警报器等交通违法的;
8、 驾驶警车违规参与婚庆、葬礼及为社会车辆带道的;
9、 非法生产、买卖警车及其号牌等专用标志,或者使用警车及其专用标志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二)涉案车辆方面
10、违法扣留、扣押的;
11、挪用、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涉案车辆的;
12、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处置涉案车辆的。
第九条 公民举报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违规问题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二)有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在被举报前已经向有关公安机关报告其违规问题并正在整改的。
第十条 吕梁市公安局警车和涉案车辆专项治理办公室在查清举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等事宜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便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公安局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吕梁市公安局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举报登记表》
2、《公民举报警车和涉案车辆奖励审批表》
公安机关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举报登记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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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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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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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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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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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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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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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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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车辆 |
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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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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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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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
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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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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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受理时间:
公民举报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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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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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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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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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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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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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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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民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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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主 要
问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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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处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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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案 单 位
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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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治理
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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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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