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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开制度  

 

      吕梁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提高本局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本局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吕梁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吕梁市公安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吕梁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是本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关,信息公开领导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承办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其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维护本局互联网门户网站,利用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提出网站建设的意见、建议。

(二)督促局属各单位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制作、获取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四)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所涉及的保密问题进行检查和指导(具体工作由局保密办负责);

(六)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培训;

(七)对局各内设机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

(八)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局属单位是本局政府信息的采集和制作人,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局信息公开办提供本部门制作、获取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

法制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法制审核,协助处理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争议。

纪委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宣传处负责以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信息通信处负责本局门户网站维护的技术支持和网络改造。

    第五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局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公开:

(一)按照国家有关定密规定,属于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四)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造成公众恐慌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研究、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公安执法活动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对于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利用吕梁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发布信息。

    对于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由本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并设立咨询电话,电话号码为0358-8310023

    重大信息由本局新闻办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形式公开。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依照《条例》规定,本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在不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况下,经审查同意,可以向申请人公开;不同意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情况外,本单位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向公民提供本单位在职权范围内掌握和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局通过下列形式公开:

(一)吕梁市公安局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三)新闻发布会(根据需要)。

凡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必须在市局门户网站发布。市局及局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同时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局各内设机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填写《吕梁市公安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见附件1),完成保密、法制初审,送交局信息公开办。局信息公开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在市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本局在局办公室设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对批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通过下列形式之一予以公开:

(一)当场提供;

(二)告知指定日期领取;

(三)寄送信函;

(四)传真;

(五)发送电子邮件;

(六)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吕梁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受理部门应当将填写完成的《吕梁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复印件1份,作为受理回执提供申请人保存。

第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本局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本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填写《吕梁市公安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报局领导阅批后,随同申请人填写的《吕梁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2个工作日内转局相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当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是否公开、公开内容的保密和法制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将答复意见提交局信息公开办,局信息公开办区别下列情形分别给予不同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以《吕梁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形式予以答复;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以《吕梁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形式予以答复;

(三)属于非本局政府信息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以《吕梁市公安局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形式予以答复;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以《吕梁市公安局补正申请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年度报告的编制

第十七条  局信息公开办负责组织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并及时更新;局各内设机构应当及时向局信息公开办提供与本部门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及其变动、更新情况。

第十八条  本局在每年的3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行政争议的处理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局各内设机构应当在每年的1月底之前向局信息公开办提供本部门负责的上述工作情况。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局信息公开办和纪委负责对局各内设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局各内设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局机关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由局信息公开办负责考核评议。

 

第二十条  本局在吕梁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公开信息公开电子邮箱,接受公众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局信息公开办研究,报信息公开领导组批准后,视情况作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决定,并告知反映人。

第二十一条  本周每季度召开一次市局信息公开工作协调会,

第二十二条  局各内设机构违反《条例》和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信息公开办和纪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时向局信息公开办提供已变更或者更新的与本部门相关的政府信息内容的,或者提供的内容不准确、不全面的;

    (三)不按时向局信息公开办提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意见的,或者提交的答复意见不准确,不全面的;

(四)不按时向局信息公开办提供与本部门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和年度报告的;或者提供的上述内容不准确、不全面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违反《条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局年度预算。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8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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